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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職業教育條例
      文章來源: 本站原創  發布時間:2017-08-16  瀏覽:9212

      (1994月16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71028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增強其就業能力、創業能力和職業轉換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扶持、促進農村和貧困地區的職業教育,組織婦女、幫助失業人員、扶持殘疾人接受各種形式的職業教育。  

      教育、勞動保障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  

      第七條企業應當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對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  

      第二章職業教育的實施  

      第十條初等、中等職業學校教育分別由初等、中等職業學校實施;高等職業學校教育根據需要和條件由高等職業學校實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學校實施;其他學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規劃,可以實施同層次的職業學校教育。  

      第十二條職業教育實行以政府為主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參與的辦學體制。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農村經濟、科技、教育統籌發展的需要,舉辦農村職業教育,開展農業實用技術和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幫助失業人員接受職業培訓。失業人員參加就業培訓按照規定享受政府培訓補貼。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規定接納殘疾人入學。特殊教育學校應當開展相應的職業教育。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可以按國家規定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第十八條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就業市場的需求設置專業和課程,拓展面向支柱產業、新興產業的專業,開設和選用體現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工藝、傳統技術的課程和教材,并配置相應的教學設施和設備。  

      第二十條中等職業學校應當組織學生參加為期一年的實習實訓。高等職業學校應當組織學生參加不少于半年的實習實訓。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職業教育公共實訓基地的建設,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為職業教育提供實習實訓場所,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職業教育公共實訓基地。

      第二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對上崗實習的學生應當安排指導人員,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和安全保障條件,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和創業服務體系,為職業學校畢業生提供就業、創業等信息服務。

        

      第二十五條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審批。

      第二十六條申請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二)學校、機構章程;

      (四)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第二十七條審批機關收到設立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申請后,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期限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批準,頒發辦學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審批機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其審批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地址、舉辦者以及辦學層次、性質和規模等。  

      第三十條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終止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有關機關應當收回其辦學許可證,銷毀印章,

      第三十一條職業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錄取學生,不得歧視婦女和殘疾人。

      第三十二條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專業課和實習指導教師。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職業學校應當建立教師繼續教育制度,實行教師定期到企業事業單位實踐的制度。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進行督導,并將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可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經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考核合格,獲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六條從事技術工種的職工,上崗前應當經過培訓;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應當經過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四章職業教育的保障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于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財政經常性經費應當逐步增長。

      第三十九條城市教育費附加安排用于職業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四十條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對接受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的學生收取學費。收費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條企業投資舉辦各類職業學校,按規定享受城市教育費附加返還的優惠政策。  

      第四十三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對職業教育捐資助學,鼓勵境外組織和個人對職業教育資助和捐贈。

      第四十四條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經費、財政撥款、學費收入、資助和捐贈等應當用于職業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克扣。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教育經費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職業教育經費進行審計。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教育公共實訓基地的建設,在投資審批、建設用地、土地置換、稅費等方面按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為接受職業教育的貧困家庭學生提供助學貸款。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采取減、免學費等方式,資助貧困家庭學生、殘疾學生完成學業。 

      第五章法律責任  

      (一)對成績不合格者頒發學歷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的;

      第四十八條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超標準收取費用的,由價格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教育、勞動保障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職業教育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08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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